判賠范冰冰120萬 照明公司不服上訴案開庭

中廣網北京4月13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范冰冰與廣東一家照明電器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又有新進展。作為廣告形象代言人,范冰冰為這家公司生產的照明燈具、浴霸類產品提供廣告拍攝服務。以回收期過后,仍在使用自己拍攝的廣告為由,起訴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賠償220萬元經濟損失。一審法院判賠120萬元,照明公司不服,上訴。北京二中院對此案進行審理。

照明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他們對范冰冰提出的合同之訴還沒有結果,沒有查清代言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時間,不能確定公司侵犯范冰冰肖像權,而一審法院沒有同意他們中止此案訴訟的申請。同時強調,孤立地看合同期限,對范冰冰遲延履行合同的行為置之不理,對照明公司顯失公平。

照明公司:合同約定拍攝影視廣告2009年7月15日終止,范冰冰推延至2010年1月9日,配音時間推遲至2010年1月17日,導致我們使用廣告時間才一年兩個月,而本來應該是兩年。如果只是孤立地看合同期限,對范冰冰遲延履行合同的行為置之不理,追究我方侵犯肖像權,是顯失公平。

范冰冰一方表示尊重一審判決的結果,認為一審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范冰冰代理人:根據我方提交證據顯示,截止一審庭審時上訴人依然大篇幅使用帶有我方肖像的廣告,包括產品外包裝,注冊網站,戶外平面廣告。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顯示,沒有任何目前約定在我方主張的侵權時間內上訴人有授權,因此上訴人的使用構成了對我方肖像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