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路燈參數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LED(發光二極管)路燈的定義、產品分類、型號和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250V以下直流電源或1000V以下交流供電的道路、街路、隧道照明和其他室外公共場所照明用LED(發光二極管)路燈。
8.特殊技術要求
8.1
燈具電性能
LED路燈在標稱的額定電源電壓及額定頻率下工作時,其實際消耗的功率與額定功率之差不應大于10%,功率因素不應小于0.92。
8.2 防護等級
LED路燈防護等級A級品不應低于IP67;B級品不應低于IP66;C級品不應IP65。
8.3 平均壽命
LED路燈的額定平均壽命不應低于30000h。
8.4 最大溫度
LED路燈額定最大溫度Tc值不應大于58℃。
8.5 最大熱沉溫度
燈具內各個 LED管的最大熱沉溫度不應大于65℃。
8.6 主要光參數
8.7 抗擾度
浪涌抑制性能(抗雷擊)的電壓保護水平應不低于2kV(線—線)和4kV(線—地)。
8.8 配光特性
燈具中部分LED燈泡熄滅或整燈調光時,其光斑形狀和路面照度均勻性不應發生明顯變化。
9.試驗方法
9.1 外觀要求
目測檢查。
9.2 安全
按GB7000.1、GB7000.5、GB19510.1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國外標準進行檢驗。
9.3 電磁兼容性
按GB17743和GB17625.1的相關規定進行。
9.4 燈具電性能
在25℃±2℃的環境溫度下,在穩壓電源(與燈具標稱頻率相同)及LED路燈之間接入精度不小于0.5級的交直流電參數測試儀,使LED路燈處于正常工作位置,接通并調節電源電壓至額定值(如燈具標稱電源電壓范圍,則分別調節至電源電壓范圍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使LED燈具工作2h,記錄功率和功率因素值。
9.5 防護等級
按GB7000.1的規定進行。
9.6 光衰和壽命試驗
9.6.1 燈具老化方法
燈具老化在沒有強制通風、溫度控制在20℃-30℃的環境中進行,燈具按正常安裝姿態架設,按燈具標稱額定電壓或標稱的適用電壓范圍的最大電壓接通電源,燈具以滿功率工作。燈具在老化過程中,每24h中關閉不少于2次,每次關閉時間應為25-35min,間隔時間至少應為30min。樣品數量不少于3臺。試驗中,燈具不得出現任何故障、燒毀,否則不合格。
9.6.2 光衰和壽命測量推算方法
以照度法替代光通量法,在距離燈具高度2米處下方測量中心點和沿道路方向的軸線上每距1米一個點的水平照度值,共測5個點,與各點初始值對比并得出5個點的平均維持率值。在2000-5000h之間,每336h間隔測一次平均維持率值;如5000h時燈具仍然符合要求,則以2000h時的各點照度值為初始照度值,已測得的每336h間隔的照度值與2000h時對應的初始照度值比較并得出平均維持率,由上述10個點的平均維持率擬合曲線推算出平均維持率為75%時的壽命時間加上5000h即為該燈具的壽命。選取其中1只路燈,同時用光度分布測試法測0-2000h時的光通量,計算出2000h光通維持率作為校準值。測量照度時,環境溫度應控制在25℃±1℃穩定3h以上的情況下進行。
9.7 最大溫度
按GB7000.1-2007中第12章的規定進行。
9.8 最大熱沉溫度
選取LED中的熱沉溫度最高者,在該LED最靠近底部的散熱器放置熱電偶。
9.9 燈具的主要光參數
9.9.1
平均色溫和平均顯色指數
在25℃±1℃的環境溫度和額定電壓、額定頻率下,用積分光譜測試系統測量,燈具樣品放入積分球內,避免直射光射入測試探頭,燈具外表面應粘貼不明顯影響色溫測試的白色覆蓋膜。燃點1h后測試。
9.9.2
燈具光效和燈具配光曲線
在25℃±1℃的環境溫度下,用光度分布測試系統測量。首先測試燈具的光通量及光強分布、配光曲線等,燈具光效為LED路燈的光通量與燈具的實際消耗功率的比值。
9.10 抗擾度
按GB17626.5規定的方法進行。
10.檢驗規則
10.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10.2 出廠檢驗
10.2.1 每個燈具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合格證明書后方可出廠。
10.2.2 出廠檢驗項目見表2;對于抽檢項目檢測不合格的,應加倍抽樣進行檢驗。復驗合格后,才能重新包裝交付收方。復驗不合格的,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其他項目如有不合格,應修復,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10.3 型式檢驗
10.3.1 型式檢驗應在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10.3.2
型式檢驗樣品從出廠檢驗合格品種抽取,每次抽取4件,若燈具光電性能有不合格項,則判為不合格。其它項目中若有不合格項目,應在同一批產品中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仍不合格,則型式檢驗為不合格。
11.標志、產品使用說明書
11.1 標志
產品的污染控制標識要求應符合SJ/T11364的規定。
每件燈具應在適當明顯位置固定產品標牌,標牌應符合GB/T13306的有關規定。除此之外,產品上還應標注以下內容:
a)
制造廠廠名、廠址;
b) 產品名稱及型號;
c) 產品編號及生產日期;
d) 主要技術參數;
e)
產品標準號、相關認證標志。
11.2 產品使用說明書
應符合GB9969.1的規定。
12.包裝、運輸、貯存
12.1 包裝
12.1.1 在產品包裝箱內,應裝有下列技術文件(裝入防水的袋內):
a) 裝箱單;
b)
產品合格證;
c) 產品使用說明書;
d) 附件及其它相關文件。
12.1.2 產品包裝若被拆開并仍需貯存時,應重新包裝。
12.2 運輸
燈具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劇烈振動、沖擊和保持包裝完好,運輸過程中應有防止雨雪淋襲的保護措施。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T191的規定。
12.3 貯存
燈具包裝后應貯存在通風、干燥、無腐蝕性介質的倉庫內,倉庫內不應有各種有害氣體和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蝕性的化學物質。燈具不可重壓,且應無強烈的機械振動、沖擊和磁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