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路燈標準,廣東LED路燈標準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和GB/T?1.2—2002《標準化工作導則??第2部分:標準中規范性技術要素內容的確定方法》的規定編制。

本標準符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包括:

a)?GB?4208—1993《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b)?GB?9969.1—1998《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

c)?GB?7000.1—2002《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試驗》;

d)?GB?17625.1—2003《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GB?17743—1999《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本標準由東莞勤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深圳市燎原世紀照明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LED路燈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LED(發光二極管)路燈的產品分類、主要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通過交流市電或直流供電的道路、街路、隧道照明和其他室外公共場所照明用LED(發光二極管)路燈。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91??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T?191—2000,ISO?780:1997,EQV)

GB?42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1993,IEC?529:1989,EQV)

GB?7000.1??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試驗(GB?7000.1—2002,IEC?60598-1:1999,IDT)

GB?9969.1??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

GB/T?13306??標牌

GB?17625.1??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GB/T?17626.5??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GB/T?17626.5—1999,IEC?61000-4-5:1995,IDT)

GB??17743??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GB?17743—1999,CISPR?15:1996,IDT)

QB/T?1553??燈具瓦楞紙箱包裝技術條件

QB/T?3742??燈具木箱包裝技術條件

SJ/T?11364??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

3??產品分類和主要參數

3.1??產品分類

3.1.1??根據產品安裝特性:

分為仰角固定式和仰角可調式。

3.1.2??根據產品整體結構:

分為整體式和電源分離式。

3.2??主要參數

LED路燈的主要參數見表1。

 

 

表1??LED路燈主要參數

序號 項目 參數
1 色溫 4000?K~5500?K
2 顯色指數 Ra≥75
3 2?000?h光通量維持率 ≥100?%
4 5?000?h光通量維持率 ≥99%
5 燈具出光效率 >90%
6 配光曲線 67°蝙蝠翼形配光

 

4??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LED燈具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并按規定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4.1.2??配套的外協件、外購件、電器元件應按規定的要求經檢驗合格方可裝配。

4.2??正常工作條件

LED燈具應能在下列條件下正常工作:

a)?溫度:(-40~50)℃;

b)?相對濕度:不大于95%(25?℃);

c)?正常工作電壓:a.c?220?V±20?V;

d)?大氣壓力:86?kPa~106?kPa.

4.3??光電性能

應符合表1的規定。

4.4??LED器件

4.4.1??LED器件發光效率

不應小于92lm/w(@350mA)。www.mpfuc.com

4.4.2??LED器件光衰率

散熱片溫度60℃時,LED以700?mA連續工作2000?h后,其光衰率不應大于0.1%?。

4.5??開關電源板(適合交流供電的LED燈具)

4.5.1??功率因數

燈具功率因素不應小于0.95。

4.5.2??電源效率

燈具電源系統效率不應小于88%(光源功率/系統總功率*100%)。

4.6??外殼防護等級

LED燈具的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6。

4.7??安全性能

LED燈具安全應符合GB?7000.1的規定。其中正常工作時外表溫升不大于30℃?。

4.8??外觀要求

4.8.1??LED燈具表面應無劃傷、凹凸不平的現象,燈體放置應平穩,無傾斜現象。燈體內外應無尖角和毛刺。

4.8.2??噴涂件表面色澤應均勻一致,涂膜光滑,厚度均勻,無流掛、堆積、露底、皺紋等影響外觀的缺陷。

4.8.3??焊接部位應平整、牢固,無焊穿、虛焊、飛濺等現象。

4.9??電磁兼容性要求

4.9.1??干擾特性

應符合GB?17743和GB?17625.1的規定。

4.9.2??抗擾度

浪涌抑制性能(抗雷擊)電壓保護水平不低于2?kV(線-線)和4?kV(線-地)。

4.10??超壓保護

輸入端過壓保護,即當輸入電壓超過額定值的1.25倍時,超壓保護裝置應動作,當電壓恢復正常時能恢復工作。

5??試驗方法

5.1??LED燈具的光電性能試驗

5.1.1??在額定條件下,采用光譜儀對色溫、顯色指數、初始光通量進行檢測。

5.1.2??2?000?h光通量維持率為連續點燃2?000?h時光通量與初始光通量的比值。

5.1.3??燈具裝配完成后,在標準大氣條件下,使燈具在額定電壓下工作,通電連續工作48?h后用溫度計測量燈具的表面溫度。

5.2??LED器件的性能試驗

5.2.1??LED器件發光效率

測試電路如圖1。將LED器件置于積分球內測試架上,再將光源的輸入端連接到直流穩壓電源輸出端。調整直流電源使測試電流為350?mA。分別在直流穩壓電源及光度計上記錄該LED的正向電壓(V)和光通量(lm)。

LED器件發光效率可由式(1)算出:

發光效率?=?光通量/(正向電壓×0.35)…………………………………………(1)

 

圖1??LED發光效率測試

5.2.2??LED器件光衰率

5.2.2.1??試驗條件

將試驗樣品固定于散熱片上,通電恒流600?mA工作。然后將整個試驗裝置置于烤箱內,調整烤箱溫度,使樣品散熱片上的溫度穩定時為(80±5)℃。通電持續時間為100?h。

5.2.2.2??樣品常溫恢復

試驗后取出樣品,在常溫下進行恢復,使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

5.2.2.3??光通量

按圖1的方法在光度計上讀取試驗樣品的光通量。

5.2.2.4??光衰率計算

樣品在100?h的光衰率由式(2)計算:

光衰率?=?(初始光通量-100?h后光通量)/初始光通量×100%……………………(2)

5.3??開關電源板的性能試驗

測試電路如圖2。由交直流參數測試儀可直接讀出開關電源板的輸入功率及功率因數。由開關電源輸出端的電壓表及電流表讀出電源板的輸出電壓和輸出電流。輸出功率及電源效率由式(3)和式(4)計算:

輸出功率?=?輸出電壓×輸出電流…………………………………………(3)

電源效率?=?輸出功率/輸入功率……………………………………………(4)

 

圖2??開關電源板的功率因數和電源效率測試電路圖

5.4??外殼防護等級

按GB?4208的規定進行。

5.5??安全性能

按GB?7000.1的規定進行。

5.6??外觀要求檢測

目測檢查。

5.7??電磁兼容性

5.7.1??干擾特性

按GB?17743和GB?17625.1規定的方法進行。

5.7.2??抗擾度

按GB?17626.5規定的方法進行。

5.8??超壓保護

輸入端電壓從額定電壓值以每5?V作為一個單元遞增,每次停留時間為2?min,當輸入電壓超過額定值的1.25倍時,觀察超壓保護裝置是否動作;當用相反的方式遞減使電壓恢復,最低至額定電壓值時觀察超壓保護裝置是否恢復供電。

 

6??檢驗規則

6.1??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檢驗項目見表2。

表2??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 要求 試驗方法 出廠檢驗 型式檢驗
燈具光電性能 4.3 5.1
LED器件 4.4 5.2
開關電源板 4.5 5.3 √(只檢電源效率)
外殼防護等級 4.6 5.4
安全性能a 4.7 5.5
外觀 4.8 5.6
電磁兼容性 4.9 5.7
超壓保護 4.10 5.8
注:表中“√”為需檢驗項目,“–”為無需檢驗項目。
a??出廠檢驗中安全性能只檢驗絕緣電阻和電氣強度。

6.2??出廠檢驗

6.2.1??每個燈具應經公司檢驗部門逐臺檢驗合格并簽發合格證明書后方可出廠。

6.2.2??在檢驗過程中的所有不合格品,應加倍抽樣進行檢驗。復驗合格后,才能重新包裝交付收方。

6.3??型式檢驗

6.3.1??型式檢驗應在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6.3.2??型式檢驗樣品從出廠檢驗合格品種抽取,每次抽取2件,若燈具光電性能有不合格項,則判為不合格。其它項目中若有不合格項目,應在同一批產品中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仍不合格,則型式檢驗為不合格。

7??標志、產品使用說明書

7.1??標志

產品的污染控制標識要求應符合SJ/T?11364的規定。

每件燈具應在適當明顯位置固定產品標牌,標牌應符合GB/T?13306的有關規定。除此之外,產品上還應標注以下內容:

a)?制造廠廠名、廠址;

b)?產品名稱及型號;

c)?產品編號及生產日期;

d)?主要技術參數;

e)?產品標準號、相關認證標志。

7.2??產品使用說明書

應符合GB?9969.1的規定。

8??包裝、運輸、貯存

8.1??包裝

8.1.1??燈具采用紙箱包裝,應符合QB/T?1553的規定。若采用木箱包裝,應符合QB/T?3742的規定。

8.1.2??在產品包裝箱內,應裝有下列技術文件(裝入防水的袋內):

a)?裝箱單;

b)?產品合格證;

c)?產品使用說明書;

d)?附件及其它相關文件。

8.1.3??產品包裝若被拆開并仍需貯存時,應重新包裝。

8.2??運輸

燈具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劇烈振動、沖擊和保持包裝完好,運輸過程中應有防止雨雪淋襲的保護措施。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T?191的規定。

8.3??貯存

燈具包裝后應貯存在通風、干燥、無腐蝕性介質的倉庫內,倉庫內不應有各種有害氣體和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蝕性的化學物質。燈具不可重壓,且應無強烈的機械振動、沖擊和磁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