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在國外簡稱EPC,在國內廣泛地被稱為EMC(Energy?Management?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發達國家開始發展起來一種基于市場運作的全新的節能新機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銷產品或技術,而是推銷一種減少能源成本的財務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經營機制是一種節能投資服務管理;客戶見到節能效益后,EMC公司才與客戶一起共同分享節能成果,取得雙嬴的效果。?
合同能源管理運用市場機制來實現能源節約,其基本運作機制是:通過合同約定節能指標和服務以及投融資和技術保障,整個節能改造過程如項目審計、設計、融資、施工、管理等由節能服務公司統一完成;在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的投資回收和合理利潤由產生的節能效益來支付;在合同期內項目的所有權歸節能服務公司所有,并負責管理整個項目工程,如設備保養、維護及節能檢測等;合同結束后,節能服務公司要將全部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耗能企業并培養管理人員、編制管理手冊等,此后由耗能企業自己負責經營;節能服務公司承擔節能改造的全部技術風險和投資風險。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實質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載體是節能服務公司(ESCo)。節能服務公司(ESCo)是一種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以贏利為直接目的的專業化公司。節能服務公司與愿意進行節能改造的用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戶的節能項目進行自由競爭或融資,向用戶提供能源效率審計、節能項目設計、原材料和設備采購、施工、監測、培訓、運行管理等一條龍服務,并通過與用戶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來贏利和滾動發展。能源管理合同在實施節能項目的企業(用戶)與專門的節能服務公司(ESCo)之間簽訂,它有助于推動節能項目的實施。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
結合國內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實踐,可以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劃分為以下5種基本類型:
1、節能量保證支付型。此種模式是在項目合同期內,ESCo公司向企業承諾某一比例的節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達不到承諾的節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負擔;超出承諾節能量的部分雙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節能項目投資后,項目合同結束,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較高、節能意識一般的企業。
2、節能效益分享型。此種模式是在節能改造項目合同期內,由ESCo公司與企業雙方共同確認節能效率之后,雙方按比例來分享節能效益。例如,在5年項目合同期內,客戶和EMCo雙方分別分享節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須確保在項目合同期內收回其項目成本以及利潤。此外,在合同期內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比例可以變化。例如,在合同期的頭2年里,EMCo分享100%的節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戶和EMCo雙方各分享50%的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后,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這種模式其實是第一種模式的演進模式,制約這種模式發展最重要的是誠信問題,這也是該模式發展的最大障礙。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很高的企業。
3、能源費用托管型。此種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負責改造企業的高耗能設備,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設備。EMCo公司向客戶提供能源系統管理和改造服務,承包能源費用和運行費用;承諾為客戶實施節能改造并規定節能效果;雙方的經濟利益來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節能改造產生的節能效益;合同規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務標準及其檢測和確認方法。如果EMCo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服務標準和節能效果,應賠償客戶的相應損失。項目合同結束后,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企業享有。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較低、沒有節能意識的企業,一般不采用。
4、改造工程施工型。企業委托ESCo公司做能源審計,節能整體方案設計、節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預付款、工程中的進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該模式適用于節能意識很強、懂得節能技術與節能效益的企業。運用該模式運作的ESCo節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為合同規定不能分享項目節能的巨大效益。這種模式的風險重要在實施節能工程改造的企業,因此對節能服務公司的要求非常高。市場上往往有一些企業在某一項節能技術上有優勢,但其他的配套技術不能滿足用戶需求。因此,這種模式目前采用還不多,但隨著市場競爭的發展,節能服務企業最終會采取這種模式進行全方位服務。
5、能源管理服務型。此種模式是指企業委托ESCo公司進行能源規劃,給予整體節能方案設計、節能改造工程施工和節能設備安裝調試。ESCo公司不僅提供節能改造業務,還提供能源管理業務。在節能設備運行期內,ESCo通過能源管理服務獲取合理的利益,而企業所獲得的收益為:因先進節能設備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費用。對許多經營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業核心能力的一個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通過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專業服務,實現企業能源管理的外包,將有助于企業聚焦到核心業務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升方面。能源管理的服務模式有兩種形態:能源費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設備分類收費方式。
三、獎勵辦法
1、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噸標準煤以上(含),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
(三)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2、?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節能診斷、設計、改造、運營等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并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備案;
(二)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含),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
(三)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3、?支持方式和獎勵標準
(一)?支持方式。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
(二)?獎勵標準及負擔辦法。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不低于60元/噸標準煤。有條件的地方,可視情況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四、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
A、適用稅收優惠政策項目的基本條件
根據《通知》,無論是營業稅、增值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優惠,節能服務公司所實施的節能項目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必須是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僅適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未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或節能服務公司以其他方式實施的節能項目均不能享受相關優惠。《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規定,合同能源管理是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實施的節能項目。其特征是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節能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服務費。因此,僅僅銷售節能設備或提供節能技術服務的行為,即使對節能量做出保證,仍不適用節能產業稅收政策。此外,申報稅收優惠的項目還應與《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規定的技術要求相符。具體講,項目應具備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要素,用能狀況診斷、能耗基準確定應符合相關標準,節能措施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要求以及工藝、設備等相關標準的規定,測量和驗證滿足準確性、完整性和透明性要求,項目節能量的確定應執行相關規范。
2、必須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包括分為節能效益分享方式、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融資租賃型和混合型等類型的合同,節能服務產業稅收政策僅適用于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項目。《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沒有對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進行專門定義。從所給出的參考合同文本看,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特征在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這種方式實際上限定了節能服務公司只能以項目實現的節能效益而收回其投入并實現利潤,從而保證項目本身的收益為正。比較典型的節能效益分享方式是,約定一定分享期,在分享期內,約定各方分享節能效益的比例。現行法規未對節能效益的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做出限制性規定。有兩種情況值得研究,一是合同約定一定期限內的節能收益全部歸一方所有。二是分享期不固定,約定直到付清全部服務費為止。這兩種情況是否屬于分享型合同,可能有不同認識。前一種情況,可能被認為只有一方享有節能收益,不是分享。后一種情況,可能被認為,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參考合同不符,沒有約定效益分享期。我認為,上述兩情況不應排除在分享型合同之外。本質上,這兩種情況仍然是以節能效益實現項目投資和項目收益,前一種情況,實際上是以時間先后在分配節能收益,后一種情況,雖未約定固定期,但分享期是可以確定的,并不是無限期的。此外,關于混合型合同,為充分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建議將混合型合同中所包含的節能效益分享的部分,單獨簽訂合同,以利于稅務機關的認定。
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的格式和內容必須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和《合同法》。這條主要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應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附錄A《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參考合同》文本。合同法并沒有專門針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的規定。稅收政策通知要求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應主要是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至少應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實施滿足以上基本條件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可享受免征營業稅和相關貨物轉讓環節的增值稅優惠。
B、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的特別條件
適用節能服務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須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特別條件:
1、須為屬于規定范圍的項目。通知要求,適用節能服務產業所得稅政策的項目應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八類項目是指:(1)既有高能耗建筑節能改造項目;(2)既有建筑太陽能光熱、光電建筑一體化技術或淺層地能熱泵技術改造項目;(3)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4)工業鍋爐、工業窯爐節能技術改造項目;(5)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技術改造項目;(6)煤炭工業復合式干法選煤技術改造項目;(7)鋼鐵行業干式除塵技術改造項目和(8)有色金屬行業干式除塵凈化技術改造項目。
2、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70%。實施包括多項相對獨立節能改造內容的節能項目時,如果綜合計算,節能服務公司投資比例達不到要求,可以考慮分成多個項目,各項目單獨計算投資額。
C、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幾點建議
1、對尚不完全符合享受稅收優惠主體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應對照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要求,通過增加注冊資本,加強能力建設,補充和修訂經營范圍,引進和培養專業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以滿足稅收優惠要求,增強市場競爭力。
2、主體合格的節能公司,在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時,應充分考慮不同類型的項目合同,不同項目,將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事先評估不同的稅收政策對收益的影響。
3、節能服務公司應加強項目技術規范化管理,使項目實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的技術要求。《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2010年8月才發布,而在此之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缺乏統一規范,節能服務公司各自為政。這就要求節能服務公司應盡早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規范本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技術要求。
4、節能服務公司應強化項目合同管理。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的重要載體。《通知》明確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之一是,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等規定。對于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項目,合同不僅意味著項目如何實施,也意味著如何納稅。而對于具體項目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參考合同》并不能完全照搬,這就要求節能服務公司,一方面要保證所簽訂的合同與相關規范相符,另一方面又要保證所簽訂的合同符合項目的具體情況,故此需要從法律、技術和財務等方面對項目合同進行審查,做出綜合評價,強化項目合同管理,
5、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企業在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時,應注意完善相應的財務制度。《通知》要求用能企業對從節能服務公司取得的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的資產,應與企業其他資產分開核算,并建立輔助賬或明細賬。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否則,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山東省對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政策
作為國內率先試點的省份之一,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將成為今后我省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我省確定,到2012年,壯大一批綜合性節能服務機構,發展一批重點行業領域的節能服務公司,培育一批專業化節能服務中介機構,初步建立市場化的節能服務體系。到2015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節能服務體系,節能服務產業不僅服務省內市場,而且走向省外和國外。?
按照我省最近出臺的政策,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我省將積極爭取國家財政資金扶持,同時地方相關專項資金給予支持;各級政府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我省還鼓勵金融機構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并引導民間資本、大企業資金投向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六、全國及山東省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情況
國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備案第一批共461家,其中山東省有48家;第二批共523家,山東省有26家,高密有山東高密藍天環保技術有限公司1家;第三批共750家,山東省有73家,高密有山東恒濤節能技術服務有限公司1家,我們公司申請的是第四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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